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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新规

2023-04-03 11:16:10  浏览:555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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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新规有哪些

2023年4月起,一批新规将开始实施,那么你们清楚2023年4月新规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23年4月新规有哪些,欢迎大家来阅读。

2023年4月新规

4月新规有哪些

反垄断执法更加规范高效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四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七版出生医学证明将启用

4月1日起,我国将启用第七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今年3月31日。第七版出生医学证明将第六版出生医学证明的正页、副页和存根三联右下方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表示形式予以改变,由“1位字母9位数字”变更为“1位字母9位数字条形码”,并将此区域底色由绿色改为黄色。

海南离岛免税购物可“担保即提”“即购即提”

根据《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从4月1日起新增“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两种提货方式。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和离岛信息在海南离岛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时,可对单价超过5万元的免税品选择“担保即提”提货方式,可对单价不超过2万元且在清单内的免税品选择“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将施行

4月1日起,我国将施行最新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新标准检测指标从旧标准的106项调整为97项,同时调整8项指标的数据限值。与旧版标准比较,新国标更加关注水质安全,调整了指标限值;关注风险变化,强化对新污染物的关注,精准管控水质;关注用水口感,新增感官指标,有利于提升用水口感和舒适度。

恢复审批对外文化和旅游交流出来访团组

文旅部网站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恢复审批对外文化和旅游交流出来访团组的通知》称,为更好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加快恢复,经研究决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恢复审批对外文化和旅游交流出来访团组。

全国66个站直达香港

4月1日起,铁路部门将逐步增开广深港高铁香港西九龙站与广东省内跨境高铁列车40列、与广东省外的长途跨境高铁列车22列,届时广深港高铁每日跨境高铁列车开行数量由目前的102列增至164列,66个站直通香港西九龙站。

这些地方新规值得关注

河北:部分医疗服务、医用耗材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4月1日起,河北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局部断层调强放疗”等16个医技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并对部分项目实行限价管理。“中医定向透药疗法”等24个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按照甲类管理。“预充式导管冲洗器”等37种耗材纳入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

上海:国三标准柴油机动车限制通行

自2023年4月1日起,上海全天禁止国三柴油货运机动车辆在上海市辖区内的所有道路上行驶。

自2024年7月1日起,上海全天禁止国三柴油客运机动车辆在上海市S20外环高速以内的道路上(不含S20外环高速以及S20外环高速高架段投影下的地面道路)行驶。

安徽:推动“一元菜”等低价菜销售

安徽省将统一启动新一轮“惠民菜篮子”。统一销售时间为4月1日至7日,参加平价惠民销售的商场超市及其社区门店预计570家左右,惠民销售品种不少于20个。其中,蔬菜品种不少于15个,销售价格将低于同类商品市场价15%以上;猪肉等其他农副产品不少于5个,销售价格低于同类商品市场价5%以上。各地还将积极引导地产菜产需对接,推动“一元菜”等低价菜销售。

3月新规一览

1、《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于202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4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规范信息技术产品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专门规章,初步构建了相关管理制度。

《管理规定》聚焦基础软件、语言文字智能处理软件、数字和网络出版物三大类信息技术产品,明确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公序良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规定》面向残疾人、老年人的信息技术产品,提出应当具备语言文字信息无障碍功能;面向少年儿童的信息技术产品,提出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和语言文字学习规律。

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由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作为牵头单位,会同有关设计、科研、消防监督等单位共同起草,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消防领域发布的第一部全文强制的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该国标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中设置的消防设施和既有建筑的消防设施改造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中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灭火器、防烟与排烟系统,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术措施。

3、《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经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闭会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出台后的第一个市级层面的数据条例,有利于催生数据相关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提升和保障本市数据治理能力。

《条例》共七章六十五条,以促进数据应用和发展为基本定位,紧扣以规范促发展、以保护促利用的立法主线,聚焦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管理、数据权益保护三大环节,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发展等进行必要探索,引领、促进和保障数据流通与开发利用,赋能数字经济和社会发展。

4、《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

《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经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将城市更新提升到立法层面,明确了北京城市更新包括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和区域综合性5大更新类型、12项更新内容,提出了北京城市更新的9个基本要求。

《条例》立足城市减量发展新阶段,强化规划引领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方面保障措施,为在减量发展形势下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破解现实难题提供了顶层设计。《条例》规定,对于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的,应当开展住宅楼房抗震加固和节能综合改造,整治提升小区环境,健全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费调整长效机制,改善老旧小区居住品质。

5、《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经上海市政府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对信息基础设施管理进行综合性立法,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发展和管理,统筹资源集约利用,推进设施保护与安全。

《管理办法》共30条,围绕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监督等活动作了相关规定。其中,针对推进公共领域物联感知设施建设,提出构建感知网络,提升工业、农业、商贸流通、交通能源、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领域的数字化水平。

6、新《青岛市停车场条例》

新修订的《青岛市停车场条例》经青岛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共7章69条,突出建管并重的理念,全面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坚持问题导向,着眼前瞻性,对原法规进行全面修订,重点解决停车场信息化建设滞后、停车资源共享利用不充分等问题,提高停车管理和服务能力。

与2007年颁布实施的《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相比,新《条例》新增了25条规定,按照“全市一个停车场”平台建设要求,明确市公安机关组织建设全市停车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向公众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

7、《无锡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

《无锡市车联网发展促进条例》经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是全国首个车联网先导区和首批“双智”试点城市,《条例》作为国内首部推动车联网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致力于为“自动驾驶”立法,备受关注。

《条例》共7章55条,主要从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安全保障、促进措施等方面作出全面规定,为无锡市高水平建设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促进车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条例》亮点不少,比如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出推进建设统一的市级车联网数据管理服务平台,保障全市范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在自动驾驶方面,明确支持自动驾驶商业运营,鼓励和支持完全自动驾驶,加快无锡特色的车路协同自动驾驶进程等。

8、《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办法》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部地方性电力行业综合性法规,将为全省电力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实施办法》共计6章63条,在推动电力发展方面,协调电力发展规划衔接,细化电力建设相关法律条款,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要;在保障电力安全方面,界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相关部门、企业以及用户的权责,构建电力设施保护、紧急避险等机制,防范化解各类电网风险,切实保障安徽省电力安全。

9、新《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新修订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不仅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行业领域特别规定,还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制度及法律责任,明确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下限。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16年修订以来,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此次修订固化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作出创制性规定,旨在解决当前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应对不得力、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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