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捐款没有兑现可不可以讨要?
承诺的捐款没有兑现可不可以讨要?这是最近人们热议的话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承诺的捐款没有兑现可不可以讨要,如果喜欢请收藏分享!
承诺的捐款没有兑现可不可以讨要?
承诺捐款1000万元,学校也为他举办了盛大的感谢仪式,但是捐款的钱迟迟不到位,最终被母校告上了法庭,此事近日也引起网友关注热议。
据悉,2019年4月,中国矿业大学迎来110周年校庆,公开宣布其2008级校友吴幽捐赠1100万元人民币,当时是学校收到的最大单笔捐赠。然而这笔捐赠并没有到位,吴幽反而惹来了母校的官司。
根据中国矿业大学官网2019年发布的消息显示,吴幽是幽镜湖资本创始合伙人、管理46亿元基金。
公开资料显示,2022年7月,双方赠与合同纠纷在徐州首次开庭。2023年1月,吴幽被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1100万余元。2月21日,吴幽被纳入失信名单,收到限制消费令。
对此,网友评论,一个吹牛不负责,另一个来讨要,都不讲体面。但是,这也牵扯一个话题承诺的捐款没有兑现,可不可以讨要?
民法典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民法典同时明确,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同时,《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因此,如果校友公开承诺捐赠却不兑现,是可以强制履行交付的,母校据此告上法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如果捐赠人实在没钱怎么办,对此,法律也有规定,诸如,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因而,回归到中国矿业大学起诉校友吴幽捐款不到位一事,校方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吴幽如果不愿意再捐款,或许也有应对方法。对此,你怎么看?
承诺什么有法律效力呢?
法律分析:
承诺书作为一种合同,只要满足以下的三个条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1、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内容没有违法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什么时候生效?
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定为:
1、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一、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二、有效承诺的条件如下: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是要约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并在约定期限内到达受邀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相同,且内容合法。
三、承诺的方式:
(1)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表示承诺,这是表示承诺的一般方式。
(2)以行为方式表示承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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